父母雙方協商子女姓氏問題,主要依據台灣《民法》第1059條的規定,並可參考相關法律實務說明,整理如下:

父母協商子女姓氏的法律規定

  • 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
    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子女的姓氏,選擇從父姓或從母姓,雙方達成共識即可。

  • 無法達成協議時的處理方式
    若父母雙方無法就子女姓氏達成共識,則由戶政機關以抽籤方式決定子女的姓氏,確保決定過程公平公正。

  • 子女姓氏變更的限制
    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仍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的姓氏,但此變更僅限一次,不能反覆更改。

  • 子女成年後的姓氏決定權
    子女成年後,得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姓氏,從父姓改為母姓或反之,且同樣僅限變更一次。

特殊情況下的姓氏變更

  • 若父母離婚、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如家庭暴力等),父母一方或子女可向法院申請變更子女姓氏,以保障子女利益。

協商建議

  • 父母應在子女出生前積極溝通,達成書面協議,避免日後因姓氏問題產生爭議。
  • 若協商困難,可考慮透過第三方調解或法律諮詢,並了解抽籤決定的法律程序。
  • 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父母可根據家庭狀況及子女意願,考慮是否申請變更姓氏。

總結來說,父母雙方應以書面形式協商子女姓氏,若無法達成共識,則由戶政機關抽籤決定,並且法律保障子女成年後可自行變更姓氏的權利,整體制度旨在平衡父母權利與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