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教幼字第11035461800號
- 日期
- 2021-08-12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秀娥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7條第1項(107/6/27修正公布)
根據高雄市政府公開的資料,私立何嘉仁幼兒園於2020年3月24日及2021年8月12日各有一次裁罰紀錄,裁罰文書編號分別為「高市教幼字第10931827200號」及「高市教幼字第11035461800號」。這兩次裁罰均涉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主要違規事實為未依規定將新進聘用教職員的相關資料(如名冊、學經歷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送直轄市主關機關備查。根據該法第47條第1項,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幼兒園或負責人,將依法予以裁罰。兩案均由負責人蔡秀娟負責,且每案均處以新台幣五萬元罰鍰。上述法規重點在於保障幼兒教育機構聘用人員的資格及背景符合規範,以確保幼兒身心安全與教保品質。經查,幼兒園於教保服務機構聘用新進教職員工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相關人員資料的檢附與送審,若有異動也應比照辦理。這些裁罰紀錄可作為家長了解該園遵循相關人員資格審查與報備流程情形的依據,在選擇幼兒園時,有助於掌握機構執行法規義務的事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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