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教幼字第11433730100號
- 日期
- 2025-05-14
- 金額
- 罰鍰:9,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施哲立
- 違反規定
- 第31條第2項-載運人數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未符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雄市私立英倫幼兒園自2021年至2025年間遭記載之裁罰事實彙整如下:2021年2月22日依第25條第1項(不當管教)裁罰新臺幣6,000元,責任人葉巧君;2021年3月2日及同年8月1日起至2022/07/31止,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關於教保服務機構之衛生保健與強制保健或服務之禁止規定,處分為減少招生人數(期間2021/08/01~2022/07/31),裁罰對象登載為英倫幼兒園;2021年4月9日多筆裁罰均依第46條(體罰)或第25條第1項(體罰/不當管教)認定有體罰情事,基於同條文分別處以新臺幣60,000元之罰鍰,且具體行為人分別為張娟瑜、楊語晴、歐彼得、艾司曼等;同日另有紀錄以第46條第1項(體罰)裁罰新臺幣60,000元(行為人張曉璇);2021年7月22日查獲未依規定將教職員資料報主管機關,依第47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50,000元,責任人施哲立;2022年7月28日及2022年8月1日分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1條(衛生保健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處分為減少招生人數,期間自2022/08/01至2023/01/31,責任人記載為施哲立;2023年9月7日兩案,一案認定5歲班級師資配置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配置教師,處以新臺幣6,000元;另案認定班級師生比違反第16條第4項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0元,兩案責任人均記載為施哲立;最新一案於2025年5月14日認定幼兒專用車載運人數未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載運人數不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第3款處以新臺幣9,000元,責任人為施哲立。上述各案均載明違反之法條及簡述違法情形、裁罰內容(罰鍰金額或減少招生期間),並在部分案件註明具體被記責之人員姓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列條文涉及之事項包括師資及師生比規定、教保人員資格與資料報備、教保與照護作業中禁止之行為(如體罰)、專用載具之載運人數規範及衛生保健義務等,裁罰依該法相關條款辦理並記載裁罰金額或行政處分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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