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教幼字第1110042012號
- 日期
- 2022-05-25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梁慧茵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7條第1項(107/6/27修正公布)
根據「臺中市私立霧峰新弘明幼兒園」的裁罰記錄,該園於2022年5月25日接獲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7條第1項(107年6月27日修正公布)規定所做之裁罰,裁罰文號為中市教幼字第1110042012號。此次裁罰的事由係該園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違反同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根據相關法規,幼兒園在進用教職員工時,須將教職員的相關資料(如資格、證照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如地方教育局)報備,以供審查與管理,確保教職員工的資格與適任性,保障幼兒受教及照顧的安全權益。本次違規經查證屬實,故被處以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由負責人梁慧吟負責。此紀錄係行政裁罰文件的公開資訊,僅記載事實過程及相關法規適用情形,供家長選擇幼兒園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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