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幼字第1130252973號
- 日期
- 2024-10-23
- 金額
- 罰鍰:1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金郁琳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根據「南投縣信義鄉立幼兒園青雲分班」於2024年10月23日的裁罰記錄,該幼兒園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被南投縣政府以文號「府教幼字第1130252973號」進行裁罰,處以罰鍰新台幣10,000元。此項裁罰的違規事實說明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雖非情節重大,但已不符合相關法規對於幼兒人身安全與身心發展保護的要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規定,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應確保提供安全且適切的教育與照顧服務,避免對幼兒有任何不當對待之行為,如違反將依規定裁處罰鍰並得限期改善。裁罰內容並註明負責人(或行為人)為金芊琳。這筆裁罰紀錄提供家長查詢時參考該幼兒園在執行教保服務過程中的法令遵循情形,讓家長在選擇適合幼兒就讀之機構時,能掌握相關事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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