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教幼字第1090108042號
- 日期
- 2020-12-15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李麗美
- 違反規定
- 第43條第2項
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5條(107/6/27修正公布)
根據「臺中市私立愛丁寶幼兒園」在2020年11月26日及2020年12月15日的裁罰紀錄,該園於2020年11月26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第2項,使用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接送幼兒、所用車輛車齡超過十年、搭載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以及隨車人員未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十八歲,遭裁罰新臺幣6,000元;同年12月15日又因違反該法第43條第2項,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招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裁罰新臺幣60,000元,負責人為李麗美。此外,同日(2020年12月15日)該園亦因違反第26條第3項,未依相關辦法對幼童專用車輛之外觀標示、接送流程、駕駛及隨車人員等規定進行妥善管理,被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相關裁罰主要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規範幼兒園在使用專用接送車輛時,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車輛年限不得逾十年、載運人數及隨車人員須符合法定資格與年齡標準;第43條則明定開辦課後照顧服務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辦理。以上裁罰紀錄為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供參考之事實資料,詳細內容可至相關政府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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