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394328號
- 日期
- 2024-12-04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梁蘭萍
- 違反規定
-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根據新北市私立弘恩幼兒園的裁罰紀錄資料,該園於2024年12月4日被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原因為違反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即該園在教保服務機構管理上未符合相關禁止規範,此外同日另有一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6款之處分,針對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之違規事項,指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的數額及項目,因此被處以新台幣60,000元罰鍰,兩筆違規負責人均為梁蘭婷。再追溯至2020年9月4日,該園亦有二筆裁罰紀錄,包括依據第26條第2項「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之違規,亦即該園聘用未具合法資格的人員從事教保工作,遭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另一筆則是違反第8條第6項「招生人數限制」規定,意即招生人數超過法令所訂上限,同樣由梁蘭婷負責,並受新台幣6,000元罰鍰。上述裁罰所依據的法條主要來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細則,例如:第8條第6項規定幼兒園招生不得超出核定人數,第12條第5項則規範教保及照顧服務不得從事法律明文禁止之行為,第26條第2項要求教保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資格,第43條第3項及第52條第6款明訂幼兒園收費必須於核定範圍內,不得超收。以上紀錄僅說明新北市私立弘恩幼兒園於2020年及2024年曾因教保人員資格、招生人數、服務行為及收費等事項違反相關法令而遭主管機關裁罰,其裁罰內容、事由、法條依據、負責人姓名與金額均可作為家長了解該園合規情形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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