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特字第1140035930A號
- 日期
- 2025-02-25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余珮筠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根據提供的花蓮縣私立欣怡幼兒園裁罰紀錄,該幼兒園於2025年2月25日分別接獲兩則裁罰。第一則裁罰(府教特字第1140035930A號)指出,該園有教保服務人員(行為人:余珮筠)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遭裁罰新臺幣60,000元。第二則裁罰(府教特字第1140035930B號)則指該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宋兆蓉)發生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亦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同樣被處以新臺幣60,000元罰鍰。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幼兒園應保障幼兒人格尊嚴及身心健康,不得對幼兒施以身心虐待、體罰或其他不當行為;違反時,主管機關可依相關法規予以裁罰。上述紀錄顯示該園曾因教職員對幼兒的不當對待行為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內容均明確揭示違規事實、裁罰依據法條、處分金額及涉案人員或負責人。此資訊有助於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瞭解該機構過去在執行幼兒照護服務方面是否有法規違規紀錄,並認識相關法令對於保護幼兒權益與教師專業行為的具體規範與處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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