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府教幼字第1121130325號
- 日期
- 2023-06-16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翠倩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本摘要根據裁罰記錄,列出新北市私立奇異鳥幼兒園於2020年及2023年之三件行政裁處事實,以供家長查閱相關違規事實與法條說明。第一件(裁罰文書編號:新北市教幼字第1092133486號,裁罰日期:2020-11-09)記載違反法規為第26條第3項,違法說明為「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裁罰內容為罰鍰新台幣6,000元,裁罰當事人欄位記載為張\u7fe0\u5029。第二件(同日、同一文號:新北市教幼字第1092133486號,裁罰日期:2020-11-09)記載違反法規為第26條第2項,違法說明為「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裁罰內容為罰鍰新台幣6,000元,責任人欄亦記載為張\u7fe0\u5029。第三件(裁罰文書編號:新北市教幼字第1121130325號,裁罰日期:2023-06-16)記載違反法規為第32條第2項,違法說明為「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裁罰原由標示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裁罰內容為罰鍰新台幣60,000元,責任人欄同樣記載為張\u7fe0\u5029。以上三件裁處均以教保人員資格及其證書使用、借用或僱用情形為核心違規事實,相關法條(第26條、第32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係規範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認定、不得使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及對違規情形之處罰標準;裁罰金額分別為6,000元、6,000元及60,000元,三案合計罰鍰為新台幣72,000元。本摘要僅敘述裁罰記錄中所載之違規事實、適用法條、裁罰金額、裁罰日期與裁罰文號及記載之責任人欄位資料,並補述該等法條係涉及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與證書管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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