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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私立大方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本摘要依據桃園市私立大方幼兒園之兩則裁罰記錄,僅述事實並補充相關法規說明,供家長選園時參考。第一則裁罰文號為「府教幼字第1090175575號」,裁處日期2020年7月17日,違反規定標示為「第26條第3項」,裁罰事實記載為違反依第26條第3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裁處金額新臺幣6,000元,責任人為溫兆民。第二則裁罰文號為「桃府幼字第1090099935號」,裁處日期2020年4月29日,違反規定標示為「第26條第2項」,裁罰事實記載為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裁處金額新臺幣6,000元,責任人同為溫兆民。關於法規面之說明,第26條通常規範幼兒園或托育機構在運輸服務及教保人力配置上之基本要求,例行規定包括:一、幼童專用接送車輛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範標示車身顏色與識別標誌,並就接送程序、駕駛人及隨車人員之資格、身分識別、車內安全設施及接送紀錄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以利辨識與管理及維護幼童乘車安全;二、教保服務人員應具備法定之資格或證照,教育或托育機構於聘僱、指派從事教保工作時,應檢核人員之資格證明、訓練紀錄及適任性,並依法定比例配置合格教保人力,以確保教保活動之專業與安全。上述兩則裁罰記錄分別涉及車輛標識與接送相關規定及人員資格之違規情形,均已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之罰鍰並載明責任人姓名及日期,裁處文號可作為核查依據;本摘要僅陳述公開裁罰紀錄之事實及一般性法規說明,未含任何評語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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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桃園市私立大方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幼字第1090175575號

日期
2020-07-17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溫兆民
違反規定
第26條第3項
違反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處分依據

桃府幼字第1090099935號

日期
2020-04-29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溫兆民
違反規定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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