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中市私立善言經典幼兒園的違規資訊臺中市私立善言經典幼兒園在教育主管機關登載之裁罰紀錄共計三筆,分別載明裁罰文號、裁罰日期、違反法條、違規事實及處分金額與責任人等事實資料:第一筆(裁罰文書編號:中市教幼字第1090036091號,裁罰日期:2020-05-05)記錄該園違反「第16條第4項」,違規說明載明有關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裁處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責任人記載為顏明晟;第二筆(裁罰文書編號:中市教幼字第1090003939號,裁罰日期:2020-01-20)記錄該園違反「第26條第2項」,違規說明為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裁處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責任人同為顏明晟;第三筆(同一文號:中市教幼字第1090003939號,裁罰日期:2020-01-20)則再記載違反「第16條第4項」之情形,違規說明內容與上述第16條第4項規定相同,並於說明中記載「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與第二項、招收三歲以上班級依招生人數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之具體門檻,該筆案件裁處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責任人亦為顏明晟。就法條內容之說明(摘錄事實性法律要求):第16條第4項係規定幼兒園班級依招收幼兒年齡與人數,應有最低教保服務人員配置標準;第26條第2項係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不得任用未具相應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上述紀錄僅陳述裁罰之事實(包含違反之條文、具體違規事實敘述、裁罰金額、裁罰日期、裁罰文號及記載之責任人),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酌本園於該時段之行政裁罰紀錄之事實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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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臺中市私立善言經典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中市教幼字第1090036091號
- 日期
- 2020-05-05
- 金額
- 罰鍰:15,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顏明斌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中市教幼字第1090003939號
- 日期
- 2020-01-20
- 金額
- 罰鍰:15,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顏明斌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中市教幼字第1090003939號
- 日期
- 2020-01-20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顏明斌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