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南市政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南市政府相關公開資料,「臺南市政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自2022年以來,共有數件裁罰紀錄。2022年11月10日,該幼兒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第4款,涉及未遵守衛生保健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經查證後,主管機關依據第51條規定,對負責人李景陽裁處停止招生,期間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4年10月29日,園方再因教保服務機構內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涉及教保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款規定,分別針對負責人李景陽裁罰新台幣6,000元、對教保人員陳卉慈裁罰新台幣10,000元。此外,2025年1月20日再有一件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同法第33條第1項,根據教保人員條例第46條第2款規定,對教保人員陳卉慈裁罰新台幣15,000元。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規範,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包括肢體或語言暴力、精神虐待、歧視、侮辱等情形;若違反,主管機關可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裁處相關罰鍰,情節重大時得予停招、停辦等處分。以上資料均來自官方核發之裁罰公文與法規說明,內容如上所述,提供家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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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4)
臺南市政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南市教特(一)字第1140072793號
- 日期
- 2025-01-20
- 金額
- 罰鍰:15,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陳郁慈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字第1132260436號
- 日期
- 2024-10-29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李景陽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字第1132260436號
- 日期
- 2024-10-29
- 金額
- 罰鍰:1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陳郁慈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11127489號
- 日期
- 2022-11-10
- 金額
- 停止招生:2022/11/10~2023/01/31
- 人員
- 負責人:李景陽
- 違反規定
- 第12條第4項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衛生保健強制規定或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107/6/27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