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高雄市私立常春藤國際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高雄市私立常春藤國際幼兒園」近年來的裁罰紀錄,該園自2021年至2024年間累計多起行政裁罰。於2024年5月至9月期間,裁罰包括未依規定進用具有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如2024年6月18日因進用未具資格人員遭處以60,000元罰鍰,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2024年5月30日及2024年6月24日,分別對兩名相關行為人各處以10,000元罰鍰,違反第46條相關規定)、未依規定認定及通報(2024年9月10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及第27條第4款規定,處以30,000元罰鍰)、以及5歲班級未按規定配置教師(2024年6月18日,處以6,000元罰鍰,違反第58條第1項第5款)。此外,2021年間亦有多起違規,包括未依規定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1月15日、5月18日各處以6,000元罰鍰)、新進教職員工於聘僱後30日內未完成相關證件及資料的報備(4月29日處以50,000元罰鍰,依據相關法條要求於聘用後30日內檢具學經歷、身分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報備主管機關),並重複出現無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的情形。根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園必須聘任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負責教育及照護工作,且在新聘人員報到後必須於期限內檢附學經歷、身分證明及無刑事犯罪紀錄等文件備查,以保障幼兒權益;另對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幼兒亦有明文禁止及處罰規定。以上裁罰案件的負責人多為「吳苡哲」,另有一案行為人為「周怡芬」。所有裁罰紀錄均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據相關法規辦理並公開,內容涵蓋對教職員資格、行政程序、班級師資配置及對幼兒對待行為的具體違規事實與處分金額,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該園在依法經營及師資管理等層面的合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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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8)
高雄市私立常春藤國際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高市教幼字第11337086600號
- 日期
- 2024-09-10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逸哲
- 違反規定
- 第27條第4項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不適任認定、通報之相關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8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4829600號
- 日期
- 2024-06-24
- 金額
- 罰鍰:1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逸哲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4625700號
- 日期
- 2024-06-18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逸哲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4625700號
- 日期
- 2024-06-1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逸哲
- 違反規定
- 第17條第1項
幼兒園之5歲班級未依規定配置教師。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5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4158500號
- 日期
- 2024-05-30
- 金額
- 罰鍰:1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周怡芬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033480100號
- 日期
- 2021-05-1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逸哲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高市教幼字第11032966100號
- 日期
- 2021-04-29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逸哲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
高市教幼字第11030350600號
- 日期
- 2021-01-15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逸哲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