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凱斯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北市私立凱斯幼兒園自2020年至2025年的裁罰紀錄,該幼兒園共涉及多項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相關子法所進行的行政裁罰。首先,在2025年6月19日,該園因違反第12條第5項有關「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被依據第58條第1項第2款處以新台幣12,000元罰鍰;2025年3月10日,分別有兩筆同日裁罰,一筆因違反同上法條而罰6,000元,一筆因違反第33條第1項,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處以6,000元;同日尚有另一件違反第33條第1項,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條例第46條第2項),由行為人潘家盈負責,處以24,000元罰鍰;再者,同日另有一件違反第30條第1項,涉及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條例第58條第2項),罰6,000元。於2024年9月27日,該園違反第15條規定,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依第54條第1項第1款裁罰50,000元;而2023年9月23日亦有一件因教職員工異動未依規定報備被罰6,000元。再追溯至2020年12月18日,該園因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違反第26條第2項,處以30,000元罰鍰;同年9月14日則因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違反第29條第1項,被裁罰6,000元。所有裁罰紀錄皆明確標示違規法條、違法事實及負責人(多數為吳敏蘭,部分為潘家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條文規範包括:第12條禁止虐待或不當對待幼兒,第15條規定教職員異動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第26條規範教保服務人員須具合法資格,第29條要求辦理幼兒團體保險,第30、33條針對教保服務人員之對待幼兒行為規範等,若違反將依第46、54、58條等相關罰則處以罰鍰。上述紀錄內容為事實陳述,可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該園近年涉及的相關裁罰情形。
想查詢幼兒園裁罰更多資訊嗎?幼兒園裁罰地圖
裁罰記錄 (9)
臺北市私立凱斯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43072843號
- 日期
- 2025-06-19
- 金額
- 罰鍰:12,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4242號
- 日期
- 2025-03-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4242號
- 日期
- 2025-03-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4241號
- 日期
- 2025-03-10
- 金額
- 罰鍰:24,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潘家盈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4242號
- 日期
- 2025-03-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97503號
- 日期
- 2024-09-27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62431號
- 日期
- 2023-09-23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異動,未依規定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0931145752號
- 日期
- 2020-12-18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北市教前字第1093084676號
- 日期
- 2020-09-14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敏蘭
- 違反規定
- 第29條第1項
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