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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道明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北市私立道明幼兒園於2023年9月12日之裁罰紀錄,該園分別因多項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依據相關法規受到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以罰鍰。首先,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應以尊重、關懷及保護幼兒身心發展為原則,不得對幼兒有任何不當對待行為。道明幼兒園於前述日期收到之第一份裁罰書(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230798696號)指出,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負責人何萬福因此被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第二與第三份裁罰書(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230798693號與再度出現的第11230798696號),均指出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行為人任桂芳各被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根據裁罰說明,所涉不當對待包含但不限於違反教保服務專業倫理,未依規範妥善照顧、尊重幼兒,雖情節未達最重大程度,仍屬於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規,教保服務機構如有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包括身體或心理虐待、體罰、歧視、侮辱等,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以罰鍰或進一步處分。此次裁罰內容均明確記載違反條文、事由及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並依法公布,使家長於選擇托育機構時能掌握公開透明之資訊,以符合法律所要求之資訊揭露原則。上述資訊僅限於事實陳述,未涉評價與建議,僅供家長參考於選擇幼兒園時之資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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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臺北市私立道明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北市教前字第11230798696號

日期
2023-09-12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何萬福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798693號

日期
2023-09-12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任桂芳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798696號

日期
2023-09-12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任桂芳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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