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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南投縣私立翊新華盛頓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南投縣私立翊新華盛頓幼兒園」於2024年10月21日的裁罰紀錄,該園因兩起與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相關的違規行為而分別受到處分。第一件(裁罰文號:府教幼字第1130252971號),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及違反第33條第1項,內容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經查屬實,責任行為人為簡品琳,處以新臺幣三萬元罰鍰。第二件(裁罰文號:府教幼字第1130252973號),同樣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及違反第33條第1項,裁罰內容指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責任行為人為蔡昕芸,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罰鍰。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得有任何不當對待行為,此類不當對待依相關法規可能包括身體或精神上的不適當處遇,甚至是漠視、歧視等情形;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及第46條則明確規範違反上述情事時的裁罰標準,包括金額及相關處置。本次兩起案件中,主管機關依規定分別開立罰單,每案罰鍰金額均為三萬元,並明確指出負責行為人。這些裁罰紀錄依法公開,內容說明相關違規行為的事實、法源依據、罰鍰金額與負責行為人資訊,供社會大眾與家長知悉,以利在選擇幼兒園時掌握幼兒園合規情形與歷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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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南投縣私立翊新華盛頓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幼字第1130252971號

日期
2024-10-21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行為人:簡品琳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252973號

日期
2024-10-21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行為人:蔡愷芸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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