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屏東縣私立摩根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屏東縣私立摩根幼兒園」的裁罰紀錄資料顯示,該幼兒園於2021年5月3日及2020年6月2日分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條文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2021年5月3日,依據第38條第2款規定,幼兒園未將所收取之費用金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以超過備查之金額或項目收費,違規事實成立,因此被處以新臺幣6,000元之罰鍰;該條文目的在於規範幼兒園收費須依主管機關核准標準,不得任意超收,以保障家長權益。2020年6月2日,分別依據第15條第3款及第26條第2款受到裁罰:其一,幼兒園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基本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遇有異動時亦同。經查該幼兒園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違反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50,000元罰鍰。其二,經查幼兒園聘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違反規定,被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上述違規情形皆由負責人孟冠吟負責。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幼兒園應於進用教職員工時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備,以確保教職員工資格及背景符合規定;第26條則規範只有取得合格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方可從事相關工作,以保障幼兒受教權益與安全;第38條則進一步要求所有收費項目、金額須經主管機關備查,不得逾越核定範圍。這些法規及裁罰記錄對家長而言,能作為選擇幼兒園時評估園所合規性的重要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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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屏東縣私立摩根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屏府教前字第11016050200號
- 日期
- 2021-05-03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孟冠吟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屏府教前字第10919310500號
- 日期
- 2020-06-02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孟冠吟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
屏府教前字第10919310500號
- 日期
- 2020-06-02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孟冠吟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