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私立英國皇家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桃園市私立英國皇家幼兒園」自2020年至2024年之幼兒園裁罰記錄,相關資料顯示該園於2020年1月6日因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第2項,遭罰新臺幣6,000元;2023年12月5日,分別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及教保服務機構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及相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兩次均由同一責任人(陳庭楨)負責,各裁罰金額6,000元;2023年12月22日,再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及使用樓層規定違規,分別違反前述法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6項,責任人為游財穎,各裁罰6,000元;2024年6月11日及6月18日,由趙美惠負責之教保服務人員再度發生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第33條第1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兩次均裁罰80,000元;2024年6月18日,另有陳依婷與葉子琳分別因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各裁罰6,000元及60,000元,責任歸屬於個別行為人;同日亦有游財穎以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身份再次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違規,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裁罰60,000元。上述裁罰依據多屬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明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侵害、不當管教等行為)、第26條(規範教保服務人員需具備相應資格)、第8條(關於建築與設施設備規範)以及相關子法(如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46條),其中涉及的「不當對待」包含身心不當管教、缺乏合理照顧等內容。各裁罰事件依行政處分書所載,除有機構負責人應負責之事項外,部分則由直接從事不當行為之個別教保服務人員負責,金額自6,000元至80,000元不等。這些紀錄提供家長了解該幼兒園於近年執行教保工作及遵守法規情形時的具體事實依據,相關違規內容皆可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子法中查明其法定義務及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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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0)
桃園市私立英國皇家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字第11301484774號
- 日期
- 2024-06-18
- 金額
- 罰鍰:8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趙美惠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1484776號
- 日期
- 2024-06-1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陳依萍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1484775號
- 日期
- 2024-06-18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葉子琳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1484777號
- 日期
- 2024-06-18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游財祿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1484774號
- 日期
- 2024-06-11
- 金額
- 罰鍰:8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趙美惠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352004號
- 日期
- 2023-12-22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游財祿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352004號
- 日期
- 2023-12-22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游財祿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樓層
幼兒園違反使用樓層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333128號
- 日期
- 2023-12-05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陳庭榕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333128號
- 日期
- 2023-12-05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陳庭榕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080330200號
- 日期
- 2020-01-0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游財祿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