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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花蓮縣私立森林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花蓮縣私立森林幼兒園」於2025年1月23日所受到的裁罰紀錄,該園在同一日接獲三筆來自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分別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的行為。這三筆裁罰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內容說明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以及教保服務機構內存在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的不當對待行為。第一筆裁罰(文號:府教特字第1140017468A號)指出行為人林盈妤因違反相關規定,遭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第二筆裁罰(文號:府教特字第1140017468B號)由行為人張婉柔違反同條文,被處以新臺幣8,000元罰鍰;第三筆裁罰(文號:府教特字第1140017468C號)則是由負責人宋兆榮負責,因未能確實監督教保服務人員,使其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同樣依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上述裁罰皆援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相關項目(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該法條明訂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施以不當對待,否則將處以罰鍰並得命其停職或解聘。這些事實顯示,在該次事件中,主管機關認定幼兒園內有教保服務人員及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涉及對幼兒的不當對待,並針對具體行為人予以行政處分。依據現行法規,所謂不當對待通常包括但不限於身體、語言或情緒上的不適當作為,而裁罰依據事實認定與違法事實的情節而有所不同。家長在查閱幼兒園相關裁罰紀錄時,可透過公開資訊瞭解過去發生之事件及相關法條規範內容,明白主管機關就不當對待幼兒之具體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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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花蓮縣私立森林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特字第1140017468A號

日期
2025-01-23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林盈蓁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特字第1140017468B號

日期
2025-01-23
金額
罰鍰:8,000元
人員
行為人:張婉柔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特字第1140017468C號

日期
2025-01-23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宋兆蓉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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