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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屏東縣四維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公共托育協會辦理)的違規資訊

根據「屏東縣四維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公共托育協會辦理)」的裁罰紀錄,該幼兒園於2023年12月27日及2024年1月4日分別收到屏東縣政府教育處依據相關法規所開立的兩份裁罰通知。第一次裁罰(裁罰文號:屏府教前字第11273523200號,日期:2023年12月27日)指出,該幼兒園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詳細內容為機構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出現不當對待行為,主管機關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修正公布於2022年6月29日)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責任歸屬於負責人呂佳妘;第二次裁罰(裁罰文號:屏府教前字第11273858200號,日期:2024年1月4日)則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亦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依該條例第46條第2項(同為2022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處以新台幣36,000元罰鍰,行為人為郭雅婷。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應尊重幼兒身心發展與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體罰、精神或身體虐待等行為;而第46條則明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法處以罰鍰。以上事實反映該園於相關期間曾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之不當對待行為,分別受到主管機關認定並依法裁罰,所有裁罰金額與違規事實均已依現行法規公告。家長可根據這些公開紀錄及其所揭示的法律依據,作為選擇幼兒園時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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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屏東縣四維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公共托育協會辦理)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屏府教前字第11273858200號

日期
2024-01-04
金額
罰鍰:36,000元
人員
行為人:郭雅婷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273523200號

日期
2023-12-27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呂佳旻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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