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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四季仁美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仁美四季藝術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四季仁美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仁美四季藝術幼兒園」2024年至2025年之裁罰紀錄,該幼兒園於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間,因涉及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遭臺中市教育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及相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裁罰四次。具體內容如下:2024年7月2日,行為人邱明慈因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被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裁罰新台幣30,000元;同年7月5日,行為人高心蓮因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被依條例第40條第2款裁罰新台幣60,000元;2024年8月5日,負責人唐富美因機構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裁罰新台幣30,000元;2025年6月16日,行為人黃鈺慈因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再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裁罰新台幣6,000元。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得有身心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行為,違反者將依法予以裁罰。上述裁罰說明皆指出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的「不當對待」或「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相關行政處分由臺中市教育局依法作成並公告,其目的在於維護幼兒受教與照顧之權益,確保機構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此類公開裁罰紀錄,以掌握該機構曾經發生的違規事實與被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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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4)

四季仁美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仁美四季藝術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中市教幼字第1140054082號

日期
2025-06-16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黃奕慈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30058627號

日期
2024-08-05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負責人:唐富美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30056286號

日期
2024-07-05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行為人:高心蓮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30055809號

日期
2024-07-02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行為人:邱明慈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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