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兒園違規資訊
新竹縣私立星苗國際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新竹縣私立星苗國際幼兒園」於2021年4月19日所收到的裁罰紀錄(裁罰文書編號:府教幼字第1103712930號),該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3款之規定而遭受行政處罰。依據法規內容,幼兒園於聘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必須檢具相關人員的名冊、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異動時同樣辦理。此次違規的事實為園方未依上述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將聘用教職員工的相關資料及犯罪紀錄證明報送主管機關備查。經查屬實後,新竹縣政府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對「星苗國際幼兒園」責任人劉雅文裁罰新臺幣五萬元。此紀錄顯示園方在教職員工聘用資料及安全背景審查報送方面有未符合法令程序之處。該法條主要是為了保障學童安全,確保所有教職員工皆經過適當審查,且無不良前科,並且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教職員異動與背景資料。此一行政裁罰僅涉及上述單一事項,並未紀錄其他違規或裁罰內容,僅作為事實陳述,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相關園所依法行政及資料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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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
新竹縣私立星苗國際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第1103712930號
- 日期
- 2021-04-19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劉雅文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