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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附設臺北市私立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附設臺北市私立幼兒園」的裁罰紀錄,該幼兒園自2021年至2024年共計有三筆經主管機關裁罰之紀錄。2024年3月12日有兩筆裁罰,分別為:第一筆(裁罰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330445671號)指出,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該園教保服務人員(行為人:張畇君)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裁罰新臺幣6,000元;第二筆(裁罰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330445672號)指出,依同法規第33條第1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該園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吳志宏)因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裁罰新臺幣6,000元。上述法規主要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及機構對幼兒應有適當之照顧與對待,若有不當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另於2021年2月4日(裁罰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03022374號),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該園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及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十八歲等違規事項,經查獲後裁罰新臺幣6,000元。相關法規要求幼兒園在使用專用車輛接送幼童時,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車齡不得逾十年、載運人數需符合法令標準,且隨車人員須具備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年滿十八歲。以上均為主管機關實際查核後所開立之正式裁罰紀錄,其內容與金額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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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實驗高級中學附設臺北市私立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北市教前字第11330445671號

日期
2024-03-12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張毓君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445672號

日期
2024-03-12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吳志弘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03022374號

日期
2021-02-04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吳志弘
違反規定
第26條第2項
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十八歲。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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