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彰化縣私立大衛營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彰化縣政府公開的裁罰紀錄,彰化縣私立大衛營幼兒園在2024年至2025年間,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曾有三次行政裁罰。首先,在2024年2月1日(裁罰文號:府教幼字第1130040499號),該幼兒園因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異動,未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查驗,違反該法第15條,因此依同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裁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其次,在2025年4月1日(裁罰文號:府教幼字第1140114251號),幼兒園因未依規定公告收退費相關事宜,違反第43條第4項規定,被依同法第59條第11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裁處新台幣60,000元罰鍰。再次,於2025年6月9日(裁罰文號:府教幼字第1140218769號),該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違反第4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再度被裁處新台幣60,000元罰鍰。三件裁罰紀錄的負責人皆為劉景竑。上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主要規範教職員工異動需報備,以維護教職員資格與幼兒權益,第43條第4項則要求機構應公開收費及退費相關事項,讓家長知悉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第48條則明訂課後照顧服務需經主管機關核准,確保教保服務合法合規,若違規則依第51、58、59條裁處新台幣6,000至60,000元罰鍰不等。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相關裁罰紀錄,以瞭解機構在合規經營與資訊公開等方面的事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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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彰化縣私立大衛營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第1140218769號
- 日期
- 2025-06-09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劉景祺
- 違反規定
- 第48條第2項
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字第1140114251號
- 日期
- 2025-04-01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劉景祺
- 違反規定
- 第43條第4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公告收退費相關事宜。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1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040499號
- 日期
- 2024-02-01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劉景祺
- 違反規定
-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異動,未依規定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