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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私立高城快樂斑比蒙氏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桃園市私立高城快樂斑比蒙氏幼兒園」於2024年4月至5月間的裁罰紀錄,該園所分別於2024年4月30日及2024年5月1日收到多項行政處分,相關資訊如下:首先,於2024年5月1日,負責人江步華因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第33條第1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被分別處以新臺幣30,000元及60,000元罰鍰,事由為教保服務機構內教保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並明定違反教保服務人員不得有不當對待幼兒之規定。此外,同日該園因班級師生比未符合法定標準(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項),依第52條第2款處以新臺幣60,000元罰鍰,理由為班級師生比例未達規定標準。再者,於2024年4月30日,該園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規定,被行為人尤秋香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依據法令說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明定教保服務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對幼兒有任何形式之不當對待,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則細分不同情節對不當對待的罰則。至於第16條規範班級師生比例,並於第52條訂明違反時所應負之責任。綜合以上資訊,該園於上述時段因師生比例及教保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等違規事實,分別由園方負責人或個別行為人受到主管機關裁罰,相關法條與裁罰金額亦已公開於裁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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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4)

桃園市私立高城快樂斑比蒙氏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幼字第1130111614號

日期
2024-05-01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江步華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111614號

日期
2024-05-01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江步華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111614號

日期
2024-05-01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江步華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101588號

日期
2024-04-30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尤秋香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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