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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陽光小屋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北市私立陽光小屋幼兒園」於2024年之裁罰記錄,該幼兒園在2024年曾有兩次主管機關開立之裁罰紀錄。第一次裁罰發生於2024年1月25日,裁罰文書編號為「北市教前字第11330022382號」,違反事項為未依規定於教職員工異動時向主管機關報備查核,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該法規定幼兒園對於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異動需依規定報備,確保教職員工資訊之即時性與正確性),相關裁罰法源為同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主管機關核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由負責人王育琳承擔;第二次裁罰發生於2024年3月20日,裁罰文書編號為「北市教前字第11330050721號」,違規事項為園所進用未具備相關資格之人員從事教保服務,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此條明確規定教保服務人員須具備法定資格才能執行相關工作),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主管機關核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亦由負責人王育琳承擔。以上裁罰紀錄依現行相關法令進行說明,內容涉及教職員工資格及異動之行政程序規範,旨在確保幼兒教育機構之合法經營與人員資格之合格,相關資料可作為家長查詢及選擇幼兒園時之事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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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北市私立陽光小屋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北市教前字第11330050721號

日期
2024-03-20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王育琳
違反規定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022382號

日期
2024-01-25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王育琳
違反規定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異動,未依規定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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