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南市私立日光小河馬東橋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南市私立日光小河馬東橋幼兒園」近年來的裁罰記錄,該園於2023年至2025年間,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行政命令,共計收到多次裁罰,內容涉及數項不同違規情形。2023年10月24日,幼兒園因以未經核准的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違反第31條第2項(車輛管理相關規定),依據同法第56條第3款,責令負責人處以9,000元罰鍰。2023年10月26日,因班級師生比例未符合法定規定,違反第16條第4款,依據同法第52條第2款,責令負責人繳納60,000元罰鍰。2024年3月13日,幼兒園因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第33條第1項,分別對負責人及涉事行為人裁罰,其中負責人遭處以60,000元罰鍰(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行為人則因不當對待行為受到300,000元罰鍰(依據同條例第40條第2款)。2025年1月20日,再次發生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情形,包括重大非屬情節之不當對待(裁罰行為人30,000元)、一般不當對待(裁罰行為人400,000元)、負責人則因相關管理責任被處以60,000元罰鍰(上述皆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條文)。2025年4月9日,因有未具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違反第32條第2項,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負責人再度被裁罰60,000元。這些違規事實反映了法規對於幼兒園車輛使用、師生比例、教職員資格以及對幼兒行為規範等面向的要求。例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師生比例及車輛管理須合規,確保幼兒安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則明文禁止教保人員對幼兒有任何不當或侵害行為,並要求服務人員具備合法資格。依裁罰記錄顯示,違規對象包含園所負責人與教保服務人員,處分金額視違規情節而定。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相關機關公佈之裁罰紀錄,以瞭解該園近期是否曾因違反師生比例、交通接送安全、教職員資格、不當對待幼兒等法令規定而受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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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8)
臺南市私立日光小河馬東橋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南市教特(一)字第1140409380號
- 日期
- 2025-04-09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芸如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40072807號
- 日期
- 2025-01-20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芸如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40072807號
- 日期
- 2025-01-20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蕭邑庭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40072807號
- 日期
- 2025-01-20
- 金額
- 罰鍰:40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黃詩婷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265495D號
- 日期
- 2024-03-13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芸如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265495C號
- 日期
- 2024-03-13
- 金額
- 罰鍰:30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王姿詠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21305411號
- 日期
- 2023-10-26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芸如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字第1121339034號
- 日期
- 2023-10-24
- 金額
- 罰鍰:9,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芸如
- 違反規定
- 第31條第2項-車輛
幼兒園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