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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自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的裁罰紀錄,該園因多起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而被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裁罰。具體來說,2025年1月8日有兩筆裁罰紀錄,分別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2022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與第1項第3款,針對教保服務人員許芷妤及負責人李彥翎,理由均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屬於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及不當對待行為,各罰新台幣6,000元。2023年10月30日,也有一筆裁罰,依同法條針對負責人許雅惠,理由同為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裁罰6,000元。2023年9月20日則有兩筆裁罰,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劉慧慈(涉及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及負責人陳美玲(涉及不當對待行為),各裁罰6,000元。這些裁罰依據主要來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其內容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辱罵、侮辱人格或其他不適當之管教行為;而相關人員的處理方式則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相關規範辦理。以上裁罰紀錄顯示,主管機關針對幼兒園內發生的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幼兒行為,依照相關法令進行查處並裁處罰鍰。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此類公開資訊,瞭解相關園所過去之合規紀錄及主管機關執行法規的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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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5)

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幼字第11303730143號

日期
2025-01-08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許苡倰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3730144號

日期
2025-01-08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李瑋蓁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2919651號

日期
2023-10-30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許雅惠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256843號

日期
2023-09-20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劉慧慈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2568431號

日期
2023-09-20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美玲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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