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附設臺北市私立員工子女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提供的裁罰紀錄,有限責任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附設臺北市私立員工子女幼兒園於2025年6月18日收到兩件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的裁罰通知。第一件(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43072765號)裁罰紀錄指出,該幼兒園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裁罰依據為第40條第2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負責人或行為人為「行為人:甄秀妃」,裁罰內容為新臺幣60,000元罰鍰。第二件(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430727651號)亦於同日開立,內容說明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相同法規(第33條第1項),但裁罰依據為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負責人為「負責人:陳自炘」,裁罰金額為新臺幣6,000元。根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應善盡照顧、教育及保護幼兒的責任,禁止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依第40條或第46條之規定予以處分。這些紀錄反映該園曾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被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進行裁罰,並分別針對直接涉案的行為人及園方負責人做出處分,金額分別為60,000元及6,000元。家長在查閱相關幼兒園時,除可參考教育主管機關公布之裁罰資料外,亦可了解涉及裁罰的法規內容,以掌握機構對於教保服務人員行為之規範及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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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有限責任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附設臺北市私立員工子女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43072765號
- 日期
- 2025-06-18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鄞秀妃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27651號
- 日期
- 2025-06-1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自斌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