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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泰安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北市政府公開資料,「臺北市私立泰安幼兒園」於2020年9月24日依據北市教前字第1093077008號裁罰文書,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3款的規定而被裁罰新臺幣50,000元,責任人為吳某某。該法條規定,幼兒園於新聘教職員工到職後30日內,必須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影本,並附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在人員異動時亦同。本案說明顯示,幼兒園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上述資料的檢附與備查程序,因此依據該規定遭受行政罰鍰。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相關規定旨在確保教職員工資格與身分清楚,並於人員異動時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以維護幼兒園管理秩序及兒童安全。此次裁罰內容僅涉及教職員工基本資料報備程序之未盡責事項,並無其他違反行為或更嚴重事項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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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

臺北市私立泰安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北市教前字第1093077008號

日期
2020-09-24
金額
罰鍰:50,000元
人員
負責人:吳倩蘅
違反規定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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