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中市私立親親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中市政府相關公開資訊顯示,「臺中市私立親親幼兒園」在2020年曾有兩次被主管機關裁罰的記錄。第一次裁罰紀錄(裁罰文書編號:中市教幼字第1090054539號)發生於2020年7月1日,裁罰事由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即幼兒園於進用教職員工三十日內,未能依規定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者異動時亦未同時辦理。依據該法規,幼兒園進用教職員工後,需於三十日內完成上述文件的備查申報,以確保教職員工資格及安全背景審查無虞;該次違規由負責人劉子峯承擔責任,被處以罰鍰新台幣50,000元。第二次裁罰紀錄(裁罰文書編號:中市教幼字第1090052030號)發生於2020年6月23日,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即幼兒園未將收費數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有超過核備金額或項目收費的情形。根據法規,幼兒園各項收費標準必須送主管機關備查並且不得超過核准金額或未經核備即收費,此次違規同樣由負責人劉子峯承擔責任,被處以罰鍰新台幣6,000元。綜合上述,該園於2020年涉及一次與教職員工資格備查程序相關的行政違規,以及一次與收費規範有關的行政違規,兩案均依法受到行政裁罰。這些紀錄皆屬於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查核及開立之正式裁罰事實,旨在維護幼兒園行政管理、教職員資格及收費行為之合法性與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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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中市私立親親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中市教幼字第1090054539號
- 日期
- 2020-07-01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劉子崟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
中市教幼字第1090052030號
- 日期
- 2020-06-23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劉子崟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