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南市私立鴻仁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公開的裁罰紀錄,臺南市私立鴻仁幼兒園於2024年共收到三則裁罰,分別發生於2024年3月20日及2024年12月24日。2024年3月20日,該幼兒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3項規定,出現收費超過核定數額及項目的情形,依同法第52條第6款規定,由負責人郭聰明負責,裁罰新台幣60,000元。2024年12月24日,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範,該幼兒園有兩起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的裁罰。首先,一案涉及教保服務人員李美招,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經查認有不當對待幼兒行為,依據第33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400,000元罰鍰。其次,另一案則係整體教保服務機構發生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由負責人郭聰明負責,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同樣依據第33條第1項規定,被處以新台幣60,000元罰鍰。綜上,鴻仁幼兒園於2024年因收費與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之行為分別受到處分,相關處分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法條進行,並針對不當收費與不當對待行為分別裁罰。家長如需瞭解進一步內容,可查閱相關法規,包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43條、第52條,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46條等,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幼兒園在教保服務、管理及收費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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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臺南市私立鴻仁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南市教特(一)字第1132522460號
- 日期
- 2024-12-24
- 金額
- 罰鍰:40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李美招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2522460號
- 日期
- 2024-12-24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郭聰明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360600號
- 日期
- 2024-03-20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郭聰明
- 違反規定
-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
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6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