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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新北市私立緹家寶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新北市私立緹家寶幼兒園」自2020年至2023年間的裁罰記錄,該園於多次主管機關稽查中,曾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子法而受到行政處分。主要違規事項包含:一、超收幼兒,違反招收人數限制規定,分別於2023年、2021年及2020年被裁罰,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6款及第16條第1款,幼兒園每班人數有明確上限,不得超過規定人數,若因特殊地區無法單獨成班需經主管機關同意。二、兼辦國小課後照顧服務班時未符合法規相關要求,違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3項等,於2023年與2021年分別因課後照顧服務內容、收退費或人員資格未符規定受罰。三、衛生保健措施及強制規定未符標準,如2023年依第12條第4款,關於衛生保健或活動課程安排未符強制規範。四、未於法定期限內檢具教職員名冊、學經歷證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違反第15條第3款,2020年因此受處分。五、班級人員配置或設施設備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4款要求編制與設置,於2020年被開罰。六、收費未經報核或超收費用,如未將收費金額報主管機關備查或超過核定收費,違反第38條第2款,2020年被裁罰。針對上述違規事項,裁罰內容包括罰鍰(從新台幣3,000元至50,000元不等)及停止招生(例如自2023年2月1日至7月31日),受罰責任人為負責人陳偉豪。這些裁罰記錄反映主管機關對幼兒園依相關法規執行管理的查核結果,相關法規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訂各項人數、衛生安全、教職員資格及收費管理等標準,違反時將處以罰鍰、命令限期改善或暫停招生等行政處分。此類裁罰紀錄可作為家長選擇幼兒園時的重要參考資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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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2)

新北市私立緹家寶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新北府教幼字第1120039203號

日期
2023-01-11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幼兒園有超收情事。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20039203號

日期
2023-01-11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43條第3項--課後照顧
兼辦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違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20039203號

日期
2023-01-11
金額
停止招生:2023/02/01~2023/07/31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幼兒園有超收情事。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20039203號

日期
2023-01-11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12條第4項
違反依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活動程之禁止規定。
處分依據

新北府幼教字第1100559317號

日期
2021-03-26
金額
罰鍰:15,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處分依據

新北府幼教字第1100559317號

日期
2021-03-26
金額
罰鍰:15,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43條第3項--課後照顧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所定服務內容、人員資格或收退費之規定。
處分依據

新北府幼教字第1100559317號

日期
2021-03-26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2316654號

日期
2020-12-02
金額
罰鍰:5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934098號

日期
2020-10-15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934098號

日期
2020-10-15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43條第4項
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934098號

日期
2020-10-15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934098號

日期
2020-10-15
金額
罰鍰:3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偉豪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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