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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高雄市私立帝伊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高雄市私立帝伊幼兒園」於2024年至2025年間之幼兒園裁罰記錄,該園涉及多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相關法規所列之違規情事,並分別於不同日期遭高雄市政府裁罰。2024年10月21日,該園因違反第12條第5項有關「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即未遵守教保服務機構的禁行事項,被依第58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2025年1月7日,因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違反第32條第2項規定,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處以60,000元罰鍰。2025年2月24日,該園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第33條第1項,依同條例第40條第2款裁處90,000元罰鍰。2025年3月11日,該園於同一日期分別因未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教職員資料(第15條)、班級師生比違規(第16條第4項)及未依規定公開資訊(第37條),分別依相關條文處以50,000元、60,000元與3,000元罰鍰。2025年3月17日,再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第33條第1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被裁處60,000元罰鍰。2025年6月26日則因5歲班級未依規定配置教師(第17條第1項),依第58條第1項第5款被處以6,000元罰鍰。綜觀這些紀錄,涉及的法規內容包括教保服務人員需具備相關資格、班級應維持規定師生比、教職員異動需如實報備、各項資訊應公開、以及禁止對幼兒有不當對待等,違規將依法處以罰鍰或相關行政處分。負責人多為「林美華」,另有一次行為人為「張簡茹方」。上述裁罰資料反映出在園方經營管理、師資配置、資訊公開及教職員管理等層面需依據相關法令執行,而相關法規重點在於保障幼兒安全、受教及照顧權益,並確保教職員合法資格及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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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8)

高雄市私立帝伊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高市教幼字第11434979000號

日期
2025-06-26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美華
違反規定
第17條第1項
幼兒園之5歲班級未依規定配置教師。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5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431813000號

日期
2025-03-17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美華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431891700號

日期
2025-03-11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美華
違反規定
第37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公開資訊。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8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431891700號

日期
2025-03-11
金額
罰鍰:5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美華
違反規定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431891700號

日期
2025-03-11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美華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431396400號

日期
2025-02-24
金額
罰鍰:90,000元
人員
行為人:張簡茹方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430204800號

日期
2025-01-07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美華
違反規定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8276700號

日期
2024-10-21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美華
違反規定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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