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新竹縣私立四季田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新竹縣私立四季田幼兒園」自2020年至2023年間的裁罰記錄,該園於2023年6月6日遭主管機關以「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956號」公文,針對多項違反相關法規事項予以處分,包括:一、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項,因班級師生比不符規定,處新台幣60,000元罰鍰;二、違反同法第34條第1項,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處新台幣60,000元罰鍰;三、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處新台幣300,000元罰鍰;四、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2條第5項禁止規定,機構有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之情事,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五、違反同法第16條第3項,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追溯至2020年4月15日,園方亦曾因「府教幼字第1093712567號」公文被裁罰,包括:一、違反第26條第2項,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處新台幣15,000元罰鍰;二、違反第16條第3項,未設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三、違反第15條第3項,未於進用教職員工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及無刑事紀錄證明報主管機關備查,處新台幣50,000元罰鍰。此外,2020年3月19日亦有同樣違反第15條第3項情形,裁罰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上述違規事實主要涉及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查、專任人力配置、團體保險辦理、師生比規範與禁行行為管理。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規定,幼兒園應依核定班級數與幼兒人數配置相當之專任教保人員,以維護師生比標準;第34條則明訂幼兒園須為在園幼兒辦理團體保險;而第12條第5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等條款則分別對教保行為及人員資格、查驗程序作出明確規範。所有裁罰案件均由負責人蔡旻妤負責。這些紀錄皆依現行幼兒園相關法令執行與公佈,作為家長瞭解該園近年法規遵循狀況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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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9)
新竹縣私立四季田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956號
- 日期
- 2023-06-06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956號
- 日期
- 2023-06-06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34條第1項
幼兒園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5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956號
- 日期
- 2023-06-06
- 金額
- 罰鍰:30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956號
- 日期
- 2023-06-0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956號
- 日期
- 2023-06-0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093712567號
- 日期
- 2020-04-15
- 金額
- 罰鍰:15,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2567號
- 日期
- 2020-04-15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3項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2567號
- 日期
- 2020-04-15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1970號
- 日期
- 2020-03-19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峻喬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