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新北市私立及仁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新北市私立及仁幼兒園」裁罰紀錄資料顯示,該園在2020年至2023年間,曾因多項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而被主管機關裁罰。2023年6月28日,該園因未與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違反第42條第1項,依據第59條第10款規定被罰鍰3,000元;同日又因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違反第15條,依第54條第1項第1款被罰50,000元;並因違反衛生保健強制規定(第12條第5項),被罰鍰6,000元。2021年3月29日,該園曾因招生人數超出規定(第8條第6項)被處以停辦處分,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不得招生,另因同一事由亦被罰鍰30,000元。2020年8月17日,該園在未經核准下進行課後照顧服務,違反第43條第2項,依第45條規定被罰鍰240,000元;同日亦有招生人數超出規定情事,被處以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7日停止招生處分,並有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符(第26條第2項)、教保人員配置不符(第16條第4項)等情事,分別被處以6,000元及3,000元罰鍰。上述裁罰內容涉及的法規規範包括:幼兒園必須依法與家長簽訂書面契約、進用教職員須報主管機關備查、遵守衛生保健相關強制規範、招生人數不得超額、課後照顧服務需經核准,以及教保服務人員須具備法定資格並符合法定配置比例。裁罰結果包括金額性罰鍰及暫停辦理招生等行政處分。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此類公開裁罰紀錄了解該園過去在法規遵循上的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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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9)
新北市私立及仁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新北府教幼字第1121214484號
- 日期
- 2023-06-28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振發
- 違反規定
- 第42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0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21214484號
- 日期
- 2023-06-28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振發
- 違反規定
-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21214484號
- 日期
- 2023-06-2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振發
- 違反規定
- 第12條第5項-衛生保健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衛生保健強制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00536138號
- 日期
- 2021-03-29
- 金額
- 停辦:2021/08/01~2022/07/31
- 人員
- 負責人:蔡素渭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幼兒園有超收情事。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00536138號
- 日期
- 2021-03-29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素渭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518596號
- 日期
- 2020-08-17
- 金額
- 罰鍰:24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素謂
- 違反規定
- 第43條第2項
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5條(107/6/27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518596號
- 日期
- 2020-08-17
- 金額
- 停止招生:2020/08/17~2021/01/17
- 人員
- 負責人:蔡素渭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幼兒園有超收情事。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518596號
- 日期
- 2020-08-17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素謂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1518596號
- 日期
- 2020-08-17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蔡素謂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