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南港區修德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北市南港區修德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幼兒園裁罰記錄,於2025年3月10日,該園因涉及多起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分別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規予以處罰。具體裁罰事實如下:第一件,根據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2522號裁罰書,園內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因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了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遭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負責人為王玉。依據相關法規,此條款係規範教保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以專業態度及方式對待幼兒,不得有任何不當對待行為,包含肢體、言語或情緒上之不當表現。第二件,仍由王玉負責的同一裁罰書中,該機構教保服務人員被認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2項(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再度被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此法規主要針對教保服務機構或其人員對於幼兒照顧與教育過程中所應遵循之適當行為要求,違反者須依情節輕重受處分。第三件,依據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2521號裁罰書,行為人詹子竣於執行教保服務工作期間,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被處新台幣24,000元罰鍰。綜合上述三起裁罰紀錄,違規內容均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的不當對待,包括但不限於言語或情緒的不當行為,其中部分案件涉及「非屬情節重大」但仍屬不當對待之範疇。相關法令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明確規範了教保服務人員於工作時應恪守之倫理與行為標準,並賦予主管機關於違反規定時可依輕重處以不同金額罰鍰或進一步行政處分之權限。以上裁罰紀錄皆已載明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違法規定、裁罰依據、內容及金額等資訊,可供家長於選擇幼兒園時參考,以瞭解該機構在近年內依法受裁罰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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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臺北市南港區修德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2522號
- 日期
- 2025-03-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王玉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2522號
- 日期
- 2025-03-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王玉
- 違反規定
-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42521號
- 日期
- 2025-03-10
- 金額
- 罰鍰:24,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詹子緹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