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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提供的「高雄市三民區十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裁罰紀錄,2024年內共有三筆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開立的裁罰案件。首先,於2024年12月30日,該幼兒園因「教育保育服務機構有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9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被處以新台幣10,000元罰鍰,負責人為李致誠。其次,2024年11月26日,該園兩名人員分別因「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均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2項,同日被分別處以新台幣10,000元(行為人:莊秋華)及6,000元(行為人:郭玟娟)罰鍰。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不得有對幼兒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者依第58條相關條款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情節重大,處分金額將視情形增減。本次裁罰紀錄中所涉違規內容皆屬於「不當對待行為」,其中一案明確記載為「非屬情節重大」,意指雖屬不當但未達嚴重程度。三筆案件裁罰均已載明處分金額、違反事由、相關法條及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以上資訊可作為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有關法規遵循狀況的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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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高市教幼字第11340054300號

日期
2024-12-30
金額
罰鍰:1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李致誠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9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9199201號

日期
2024-11-26
金額
罰鍰:10,000元
人員
行為人:莊秋華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9199202號

日期
2024-11-26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郭奕萱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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