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私立金寶貝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9日(裁罰文書編號:府教幼字第1090137832號)針對「桃園市私立金寶貝幼兒園」的裁罰記錄,該幼兒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遭處以新台幣30,000元罰鍰。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在園長以外,應依不同年齡與班級人數適當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對於收托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收托八人以下需配置一名教保服務人員,九人以上則需配置兩名教保服務人員;收托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收托十五人以下需配置一名教保服務人員,十六人以上需配置兩名教保服務人員。該次裁罰指出,幼兒園未依規定配置足夠的教保服務人員,負責人為黃雪娥。此裁罰僅反映幼兒園於當時未符合法定人力配置標準的事實,無論裁罰內容或金額,皆依據現行相關法規執行。此紀錄有助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了解該園過往於教保人力配置方面的合規狀況,以及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法規所採取的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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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
桃園市私立金寶貝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第1090137832號
- 日期
- 2020-06-09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雪娥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