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苗栗縣私立三之三嘉新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苗栗縣私立三之三嘉新幼兒園」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間的裁罰記錄,該園區在上述期間曾多次因違反《幼兒園設立標準》等相關規定而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首先,2020年10月26日、12月16日,幼兒園因違反《幼兒園設立標準》第8條第6款招收人數限制規定(超收幼兒)遭處以6,000元及12,000元罰鍰;同日另有違反同條有關空間、面積、衛生設備配置等標準(如活動空間與設施設備未符合法定標準),分別處以3,000元罰鍰。同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款規定,因未依規定配置足夠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教保服務人員人數未達法定標準),於2020年12月16日裁罰3,000元。此外,2021年3月16日再度因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與人數配置未符合法規(第26條第2款與第16條第4款),共遭處以12,000元與10,000元罰鍰;同日亦因超收幼兒與空間設施設備不符標準,分別被裁罰30,000元與10,000元。2021年9月8日,因借用未具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6條第3款,被處以6,000元罰鍰。2021年10月15日,裁罰紀錄顯示該園因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人數配置不足,以及園所基本設施(衛生、健康管理等)未符合規定,分別被處以6,000元、3,000元及3,000元罰鍰。相關法規重點包括:《幼兒園設立標準》第8條第6款規定每班應有之招收人數上限及必要空間面積標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款明訂教保服務人員之法定配置比與資格要求,第26條規範教保服務人員必須持有合格證書且不得借用他人資格。所有裁罰紀錄均由當時負責人曾XX所承擔。上述資料反映該園在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配置、園所空間及招收人數等多個面向,曾因未完全符合現行法規要求而受主管機關行政處分,相關金額與內容詳如裁罰書所列。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上述裁罰事實及相關法令內容,以作為了解園方過去合規狀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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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2)
苗栗縣私立三之三嘉新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學前字第1100197784號
- 日期
- 2021-10-15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28條第2項
幼兒園應依第八條第六項之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保健設施,作為健康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保健、營養諮詢及協助健康教學之資源。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100197784號
- 日期
- 2021-10-15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100197784號
- 日期
- 2021-10-15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100172101號
- 日期
- 2021-09-0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3項
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100050353號
- 日期
- 2021-03-16
- 金額
- 罰鍰:12,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100050353號
- 日期
- 2021-03-16
- 金額
- 罰鍰:1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100050353號
- 日期
- 2021-03-16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100050353號
- 日期
- 2021-03-16
- 金額
- 罰鍰:1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
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091334378號
- 日期
- 2020-12-16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
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幼兒園之使用樓層、必要設置空間與總面積、室內與室外活動空間面積數、衛生設備高度與數量,及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改建、遷移、擴充、更名、變更負責人或停辦之規定。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091334378號
- 日期
- 2020-12-16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091334378號
- 日期
- 2020-12-16
- 金額
- 罰鍰:12,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 處分依據
府教學前字第1091166658號
- 日期
- 2020-10-2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曾喬筠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