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何嘉仁士林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本摘要依據臺北市裁罰文書記載,彙整私立何嘉仁士林幼兒園之裁罰事實:一、裁罰文書編號「北市教前字第1143078529號」,裁罰日期2025年7月11日,查認該園違反規定第32條第2項,理由為「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裁罰依據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處罰金額新臺幣60,000元,責任人記載為朱慧蘭;同一文號同日另認定違反第43條第3項(說明為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者法第52條第6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處罰金額新臺幣60,000元,責任人同為朱慧蘭;該文號同日亦針對違反第12條第5項(說明為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依據為幼兒教育及照顧者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責任人同為朱慧蘭。二、裁罰文書編號「北市教前字第11430305912號」,裁罰日期2025年1月10日,認定違反第32條第2項(同樣為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處罰金額新臺幣60,000元,責任人為朱慧蘭。三、裁罰文書編號「北市教前字第1133090616號」,裁罰日期2024年9月2日,認定違反第15條,說明為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教職員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處罰金額新臺幣50,000元,責任人為朱慧蘭。為便於理解,裁罰所引用之法條一般內容包括: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條款規範教保人員資格與進用不得聘用未具規定資格之人從事教保業務;幼兒教育及照顧者法相關條文規範幼兒園收費應在備查之金額與項目內、教保機構應遵守之禁止項目,以及教職員資料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等義務。以上內容僅述明裁罰事實、引用法規條次及處罰金額與責任人,並依原裁罰文書記載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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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5)
臺北市私立何嘉仁士林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43078529號
- 日期
- 2025-07-11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朱慧蘭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8529號
- 日期
- 2025-07-11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朱慧蘭
- 違反規定
-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
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6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78529號
- 日期
- 2025-07-11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朱慧蘭
- 違反規定
-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305912號
- 日期
- 2025-01-10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朱慧蘭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90616號
- 日期
- 2024-09-02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朱慧蘭
- 違反規定
-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