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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新竹縣私立古佳正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新竹縣私立古佳正幼兒園自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間,曾因多項違反相關法規規定而遭主管機關裁罰。2024年12月9日,該園因違反《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有關班級人數上限,以及第8條第6項規定不得超收超過15人,分別被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2款與第52條第1款各處新台幣60,000元罰鍰;負責人為林致宏。2024年2月6日,再度因違反班級人數上限、超收人數、未取得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未經核准使用幼童專用車輛、設施設備不符規定等,共計被依相關法條裁處罰鍰,分別為60,000元、60,000元、60,000元、9,000元及9,000元,負責人均為林致宏。上述裁罰涉及法令包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56條、第41條等條文,分別針對人員資格、班級人數、超收學生、設施標準及接送車輛管理進行規範。2023年1月30日,該園因不當管教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被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同年1月10日,又因未依第41條第4項規定對評鑑結果追蹤並改善,被依第49條裁罰6,000元;2023年1月7日則因超收招生人數違反第8條第6項規定,被依第49條裁罰18,000元,負責人均為林致宏或古佳幼。相關裁罰內容均明確指涉法條規定,例如:班級人數上限及招生人數係為確保每位幼兒獲得妥善照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不得超收及未取得教保資格者不得擔任教保人員,設施設備標準及專用接送車輛則旨在維護幼兒安全。以上裁罰紀錄均有具體裁罰公文、金額、違規說明與法條依據,內容涉及教保服務人員資格、班級及園所招生人數限制、不當管教行為、設施設備合格與園車安全管理、評鑑後持續改善等事項。這些資訊可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有關機構過去執行法規狀況與相關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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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0)

新竹縣私立古佳正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授教幼字第139552765A號

日期
2024-12-09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班級人數
幼兒園編班違反班級人數限制。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139552765A號

日期
2024-12-09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超收逾15人
幼兒園超收人數逾15人。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授幼字第1139550207A號

日期
2024-02-06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授幼字第1139550207A號

日期
2024-02-06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班級人數
幼兒園編班違反班級人數限制。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授幼字第1139550207A號

日期
2024-02-06
金額
罰鍰:9,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設施設備標準
幼兒園違反設施設備之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授幼字第1139550207A號

日期
2024-02-06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超收逾15人
幼兒園超收人數逾15人。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授幼字第1139550207A號

日期
2024-02-06
金額
罰鍰:9,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31條第2項-車輛
幼兒園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126號

日期
2023-01-30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古佳幼
違反規定
第25條第1項--不當管教
不當管教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6條(107/6/27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第1129550052號

日期
2023-01-10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41條第4項
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府授教幼字第1129550042A號

日期
2023-01-07
金額
罰鍰:18,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致宏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幼兒園有超收情事。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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