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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南市私立卡羅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南市私立卡羅幼兒園」於2024年7月3日的裁罰記錄,該園於同日收到三筆裁罰,裁罰內容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主要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第一筆裁罰(裁罰文號: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842966號)所指違規,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認定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因此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負責人為「郭豐茂」。第二筆裁罰依同一裁罰文號及日期,所涉違規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裁罰金額為6,000元,行為人為「羅玟芬」。第三筆裁罰同樣依據上述法律條文,指稱教保服務人員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裁罰金額為18,000元,行為人為「陳冠文」。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應善盡照顧責任,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或其他不當行為,違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處分,並可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上述三筆裁罰說明,均指出幼兒園內有教保服務人員涉及不當對待幼兒情事,且由臺南市教育局依法進行行政裁罰並公告於相關系統。這些裁罰紀錄屬於公開資訊,家長可參考上述事實內容及相關法規說明,以做為選擇幼兒園時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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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臺南市私立卡羅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842966號

日期
2024-07-03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郭豐賓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842966號

日期
2024-07-03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羅郁芬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842966號

日期
2024-07-03
金額
罰鍰:18,000元
人員
行為人:陳冠文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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