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幼佳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北市私立幼佳幼兒園」在2025年5月至6月間的幼兒園裁罰記錄,該園於此期間共接獲數起行政裁罰。首先,於2025年6月6日,主管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園裁罰數筆,包含: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查明園方聘用未具備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處以新臺幣60,000元罰鍰;再者,該園違反第31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使用非核可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童,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第3款,裁罰9,000元。此外,根據第30條第6項,園方在教保服務機構安全管理規範之訂定、執行與檢討上未符規定,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9條第1款,被處以3,000元罰鍰。同日亦因違反第16條第1項有關班級人數限制的規定,被裁罰60,000元。另於2025年5月13日,根據第33條第1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發現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涉及人員分別為呂嘉珍與郭鈺佩,各處新臺幣120,000元罰鍰。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第46條第2項),涉案者為蕭曉君,被處以10,000元罰鍰。此外,依第46條第1項第3款,教保服務機構因有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也被處以60,000元罰鍰(負責人李旻完)。整體而言,上述違規事項分別觸及教保人員資格、接送車輛審核、安全管理、班級人數限制,以及對幼兒不當對待等層面。根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條款規定,幼兒園應確保從事教保服務之人員具備合法資格、交通接送應使用合規車輛並經核准、安全管理須訂定、執行並定期檢討相關規範、班級人數應依標準限制,而任何對幼兒的不當對待行為皆依法得處以不同程度罰鍰。此次裁罰記錄中,負責人李旻完及特定教保服務人員分別因上述違規事項負責或受裁罰。這些裁罰事實及相關法規說明,可供家長於選擇幼兒園時參考,以瞭解相關單位在法規遵循上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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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8)
臺北市私立幼佳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430688641號
- 日期
- 2025-06-06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李夙完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88641號
- 日期
- 2025-06-06
- 金額
- 罰鍰:9,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李夙完
- 違反規定
- 第31條第2項-車輛
幼兒園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88641號
- 日期
- 2025-06-06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李夙完
- 違反規定
- 第30條第6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訂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安全相關管理規範。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88641號
- 日期
- 2025-06-06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李夙完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1項-班級人數
幼兒園編班違反班級人數限制。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17571號
- 日期
- 2025-05-13
- 金額
- 罰鍰:12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呂嘉珍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17572號
- 日期
- 2025-05-13
- 金額
- 罰鍰:12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郭鋗佩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17573號
- 日期
- 2025-05-13
- 金額
- 罰鍰:1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蕭曉君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617574號
- 日期
- 2025-05-13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李夙完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