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高雄市中山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幼培訓關懷協會辦理)的違規資訊根據高雄市中山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幼培訓關懷協會辦理)於2024年所受之裁罰記錄,該園分別於2024年3月25日及2024年4月17日被主管機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裁罰。第一次裁罰事由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此情形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進行裁處,負責行為人為楊玉珊,裁罰金額為新台幣9,000元。第二次裁罰則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同修正公布),負責人為張文強,亦處以新台幣9,000元罰鍰。根據相關法規,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若情節重大或非屬重大但有事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法令進行裁罰;所謂不當對待,指教保人員對幼兒有違反專業倫理或妨害幼兒身心發展之行為,無論其嚴重程度如何,均可依相關法令受處分。上述裁罰文號分別為高市教幼字第1133229220A號及高市教幼字第11332899300號,內容均明載違規事實及法規依據,並明確記載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與實際裁罰金額。這些裁罰紀錄與法規規範,供家長於選擇幼兒園時作為參考,以瞭解該園過去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事件之相關事實與主管機關處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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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高雄市中山非營利幼兒園(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幼培訓關懷協會辦理)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高市教幼字第11332899300號
- 日期
- 2024-04-17
- 金額
- 罰鍰:9,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文強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高市教幼字第1133229220A號
- 日期
- 2024-03-25
- 金額
- 罰鍰:9,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楊玉珊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