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經緯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北市私立經緯幼兒園」2024年12月27日的裁罰紀錄資料顯示,該幼兒園於同一日內接獲三件來自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的裁罰,分別涉及不同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第一案(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331215491號)指出,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以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對負責人滕玉雲裁處新台幣12,000元罰鍰。第二案(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331215492號)及第三案(文號:北市教前字第11331215493號)皆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同樣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以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裁罰,分別對行為人林于瑄裁處新台幣9,000元罰鍰,對行為人吳芷羚裁處新台幣60,000元罰鍰。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幼兒園教職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包括肢體、語言或心理上的不當行為),主管機關得予以裁罰;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則明定對於違反教保服務專業倫理、不當管教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教保服務人員與機構,應處以罰鍰或其他行政處分。本次裁罰內容詳列違規事實、違法規定、負責人及具體罰金金額,顯示主管機關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對待幼兒的行為進行審查與管理。這些紀錄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並讓家長了解相關法規及實際執行狀況,以保障幼兒受教與照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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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臺北市私立經緯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331215491號
- 日期
- 2024-12-27
- 金額
- 罰鍰:12,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滕玉雲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1215492號
- 日期
- 2024-12-27
- 金額
- 罰鍰:9,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林于瑄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1215493號
- 日期
- 2024-12-27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吳芷羚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