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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附設嘉義縣私立協同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附設嘉義縣私立協同幼兒園」2024年5月15日的裁罰記錄,該幼兒園於當日共收到三則來自主管機關的裁罰處分,涉及相關人員對幼兒的不當對待行為。首先,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內從事教保服務人員應妥善對待幼兒,不得有不當行為。此次裁罰中,有兩位教保服務人員(分別為黃碧仁及李景瑜)違反該法規,均因「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各自被處以新臺幣500,000元罰鍰,相關處分依據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此外,該園教保服務機構亦被認定未能善盡管理及監督責任,導致發生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同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由負責人陳平安被裁罰新臺幣60,000元。上述罰鍰裁處文件分別為府教幼字第1130093985號(黃碧仁)、府教幼字第11300939851號(李景瑜)、府教幼字第11300939852號(陳平安),裁罰內容均明確指出違反規範事實及對應法令。依照相關法規,幼兒園教保人員若有不當對待幼兒行為,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並可要求園方進行相關改善或配合後續行政措施。這些紀錄提供家長選擇幼兒園時參考,掌握幼兒園在教保服務人員管理及對待幼兒相關事件的具體事實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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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附設嘉義縣私立協同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幼字第1130093985號

日期
2024-05-15
金額
罰鍰:500,000元
人員
行為人:黃碧仁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0939851號

日期
2024-05-15
金額
罰鍰:500,000元
人員
行為人:李景雯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300939852號

日期
2024-05-15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平安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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