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德明幼兒園的違規資訊臺北市私立德明幼兒園自2020年至2025年間,曾多次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規定而受到主管機關裁罰。於2025年6月12日,因收費超過核定額度及項目,違反第43條第3項,依第52條第6款規定被裁罰新臺幣60,000元;同年4月23日,因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16條第3項,依第58條第1項第4款被裁罰6,000元;3月17日則因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違反第32條第2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被罰60,000元;2月26日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第33條第1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兩件分別對負責人及行為人各處6,000元罰鍰。2023年6月12日及4月21日分別因班級師生比未符規定,違反第16條第4項,依第52條第2款及第51條被裁罰各60,000元。於2022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6日及2021年3月18日三次因未將收費金額報主管機關備查或超收費用,違反第38條第2項,各處以6,000元罰鍰。2020年11月12日有兩項違規,一為未於三十日內將新進教職員的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違反第15條第3項,被裁罰50,000元;另一為使用未經核准之專用車運送幼兒、車輛超齡、載運人數不符規定及隨車人員不具資格或未滿十八歲等情形,違反第26條第2項,被裁罰6,000元。上述裁罰記錄主要涉及收費管理、師資配置、教職員資格、教保行為、交通安全及班級師生比等事項,均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相關條文規定辦理。相關法規明訂幼兒園需依主管機關核定標準收費、依規定配置具資格之教職員、確保師生比例及報備制度,同時對於教職員之不當對待行為、園所交通安全措施均有明確要求。所有違規事項均由主管機關查證後依法裁處,相關責任多數由負責人陳淑美承擔,部分案件涉及行為人嚴元芬。這些裁罰紀錄反映德明幼兒園在行政程序、教職員資格、收費及管理等層面曾多次未符合法規要求,主管機關均已依法進行行政處分並公告。家長在查閱幼兒園相關裁罰紀錄時,可了解各項違規事實及其所涉法令內容,以作為選擇適合幼兒教育與照顧環境時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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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2)
臺北市私立德明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北市教前字第1143009413號
- 日期
- 2025-06-12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
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6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56478號
- 日期
- 2025-04-23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5715號
- 日期
- 2025-03-17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09061號
- 日期
- 2025-02-2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430409062號
- 日期
- 2025-02-2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嚴元芬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493342號
- 日期
- 2023-06-12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60272號
- 日期
- 2023-04-21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107/6/27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130861192號
- 日期
- 2022-10-11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北市教前字第1103083563號
- 日期
- 2021-10-0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北市教前字第1103004528號
- 日期
- 2021-03-1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北市教前字第1093104990號
- 日期
- 2020-11-12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
北市教前字第1093104990號
- 日期
- 2020-11-12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陳淑美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滿十八歲。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