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於2025年3月3日至3月4日之裁罰紀錄,該幼兒園在此期間共計有五筆裁罰紀錄。首先,於2025年3月4日,該園依據第33條第1項規定被認定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負責人邱正剛遭處以6,000元罰鍰。接著,於2025年3月3日,有三筆分別涉及「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及「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之裁罰,分別為:教保服務人員林幸屏因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遭處30,000元罰鍰;教保服務人員鄭苡謙同樣因違反前述規定,遭處6,000元罰鍰;而陳千葳則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2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被處以6,000元罰鍰。此外,林幸屏於同日還有另一筆因違反第33條第1項所述內容,被再次處以30,000元罰鍰。上述裁罰依據主要涉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兩者皆規範教保人員不得有不當對待幼兒之行為,其中對「情節重大」與否會影響罰鍰金額。綜觀上述資訊,於2025年3月初,該幼兒園內多位教保服務人員與負責人因涉及不當對待幼兒行為而分別受到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裁罰,金額自6,000元至30,000元不等,裁罰內容皆已記載於相關裁罰文書。此資訊可作為家長選擇幼兒園時,瞭解該園近期法規遵循情形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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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5)
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第11400389556號
- 日期
- 2025-03-04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邱正剛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40017814號
- 日期
- 2025-03-03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林幸屏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400389554號
- 日期
- 2025-03-03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鄭茹謙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400389555號
- 日期
- 2025-03-03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陳千蕙
- 違反規定
-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400389553號
- 日期
- 2025-03-03
- 金額
- 罰鍰:3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林幸屏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