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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苗栗縣私立明欣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苗栗縣私立明欣幼兒園」於2024年至2025年間的裁罰紀錄,該幼兒園曾因多項違反相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分。2024年8月14日,園方被以「府教學前字第1130175289號」公文分別裁罰:一、違反第16條第1項有關年齡規定,因編班不符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2款,裁罰60,000元;二、違反第16條第1項混齡規定,因編班不符混齡規定,同樣裁罰60,000元;三、違反第48條第2項,因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裁罰60,000元;四、違反第16條第4項,班級師生比不符規定,裁罰60,000元;五、違反第32條第2項,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裁罰60,000元。2024年12月2日,再以「府教學前字第1130261547號」公文,因未依規定辦理幼童專用車標示、接送流程與駕駛人或隨車人員資格等問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第4款裁罰18,000元。2025年1月14日,「府教學前字第1140011261號」與「第1140011263號」公文分別針對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第2款,各裁罰行為人60,000元。同日(2025年1月15日),再以「府教學前字第1140011850號」公文,針對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情事,分別作出減少招生名額(自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以及罰鍰60,000元之處分。各次違規均明確列出違反法條與原因,涉及事項包括:師生比、編班年齡、資格人員任用、課後照顧服務核准、專用接送車管理,以及對幼兒的不當對待行為。裁罰依據主要涉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規,處分內容涵蓋金額罰鍰與限制招生名額,負責人或行為人包括謝桂英、蔡明秀、鄭文宏等人。這些資訊可供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參考,對於了解該園近年違規紀錄及法定責任有實質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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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0)

苗栗縣私立明欣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學前字第1140011850號

日期
2025-01-15
金額
減少招收人數:2025/08/01~2026/07/31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40011850號

日期
2025-01-15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40011261號

日期
2025-01-1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行為人:蔡明秀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40011263號

日期
2025-01-1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行為人:鄧文弘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30261547號

日期
2024-12-02
金額
罰鍰:18,000元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31條第3項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30175289號

日期
2024-08-1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年齡規定
幼兒園編班違反年齡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30175289號

日期
2024-08-1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混齡規定
幼兒園編班違反混齡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30175289號

日期
2024-08-1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48條第2項
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30175289號

日期
2024-08-1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學前字第1130175289號

日期
2024-08-1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謝桂英
違反規定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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